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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日期:2006年07月10日 总第1661期 搜索 按照期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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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赁合同,你签的是“有效合同”吗?

2006年07月07日 18:23 作者:北京世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伯松 来源:中国经营报

  有位仁兄租了两亩的工业用地,开始作为库房,后来经出租人同意,把库房装饰成了“宫殿”,约我去参观,现在还记得他那一脸的灿烂——“大哥后半辈子就住这里了,买什么房呀,合同一签就是35年!”,当时真不忍心扫他的兴,不过隔了两天我还是把《合同法》214条交给了他的家人,后来才知道这位仁兄非常感谢我也非常“恨”我,他说他还要去买房,20年不够他老人家活的。

 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,不熟悉“租赁合同”就容易签署无效合同。所谓“租赁合同”,法律定义是: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、收益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“老外”喜欢租东西,房子要租,车子也租。而今,国人也多行此道,自家有房子,公司有设备,都喜欢出租。但实践中,无论签署还是履行,问题都不少,有必要具体说一说。

  一、 欠缺主要合同条款

  租赁合同必须具备哪些条款,《合同法》第213条给出了明确答案,包括租赁物的名称、数量、用途、租赁期限、租金及其支付方式、租赁物维修等条款,如果缺了怎么办?只能讲,缺了什么都可以,就是不能缺租金,缺了租金,合同就等于“签了白签”,毫无保障可谈,属于无药可救之列。

  二、 违反《合同法》的硬性规定

  千万记住:

  第一,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。

  文章开头的那个故事就是因为双方不熟悉租赁合同,而签署了一个“无效”合同,法律肯定不支持35年的租赁期限。

  第二,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,必须采取书面形式。

  如果有人问,我就不签书面合同,那能怎样?告诉你,如果双方不签书面合同,无论双方约定的期限是2年还是20年,整个合同都将被视为“不定期租赁”,合同可以随时解除。当然,这属于一把“双刃剑”,届时“各取所需”吧。

  第三,支付租金期限约定不明确。

  一般来讲,当事人对于支付租金的期限都应有个约定,但实践中没有约定的也为数不少,法律给出了规定: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;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,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,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,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。这很重要,其直接关系到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除。不交租金,出租人就有权利解除合同,这是铁律。但我国法律还是给了承租人一个宽限期,换句话说,不是承租人第一天不交租金,第二天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的,这是一个认识误区。

  第四,忽视“买卖不破租赁”原则。

  简单讲,我买了一个正在出租的房屋,我就拥有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,但在租赁期限内,我无权把“租客”赶出门外。有一个公司买了一间大写字楼准备自用,但事隔三年才“喜迁新居”,原因就是不懂“买卖不破租赁”原则,原来的租赁合同一日不解除就只能当一日的房东。再有,必须指出,无论买还是卖,只要买卖正在出租当中的物品,必须告知现在的承租人,因为他有“优先购买权”,如果他不明确表示放弃他的权利,硬要“买卖”,就会直接造成另外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。

  关于租赁合同,要说的还很多,今天就先说到这儿,以后有机会,咱们接着讲。

  读者如对“商家律师”的故事或者相关法律问题感兴趣可与作者咨询,邮件地址是lawyer_fan@126.com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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